如果宜昌条形码用完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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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宜昌条形码用完了怎么办?

作者:宜昌富耀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04 08:42:52

当企业申请办理条形码下来后,按标准可以获得1000个号码,这1000个号码代表着1000种产品的信息,因为每个号码只能用于一类产品上。如果企业的宜昌条形码用完了怎么办呢?

当企业的条码使用完了,可以登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上业务办理大厅进行增号申请。线上增号流程如下:已经成为成员的企业在当前没有办理业务时可以进行增号申请。

1)填写增号申请信息增号信息录入界面显示了申请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行政区域信息和联系人信息。企业需要填写预增号码长度,选择预计使用条码的商品项目数量,只允许最多填写两位数字,然后点为击【提交】按钮,系统会出现显示提交中的图片,提交成功后系统会自动向成员手机发送增号申请填写成功的提示信息。2)上传增号资料信息填写完成,点击【提交】按钮,进入资料上传界面。增号登记表下载:系统会根据上一步骤填写的信息生成增号登记表.pdf以使用户下载。产品目录上传:选择.xls的文件格式并填写文件名称。相关文件上传:企业营业执照为必须上传文件。需下载登记表通过截图或者他方式转为要求的图片格式进行上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四条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条码扫描自动化管理系统(POS系统)。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条码工作,在条码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推动商品的条码化和条码技术应用;(二)受理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备案;(三)负责商品条码和条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四)组织条码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服务。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中国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5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需要使用北美商品条码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在国内获得北美商品条码注册的,视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十一条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注册的商品条码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用。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条码主管部门通知系统成员参加续展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注销其注册商品条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系统成员更改单位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系统成员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按本办法注册新的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如使用境外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应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子公司的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六条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条码标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第十八条申请、变更商品条码注册,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查验付印方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立档备查。印制者不得印制和提供假冒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条码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准印证书,检查商品条码使用规范和条码产品制造质量。对涉嫌假冒、伪造的前款证书和条码产品,可依法封存、扣押。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未售出的产品,没收已售出产品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七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码打印软件支持的条形码种类奇全,但是对于刚接触的朋友来说,不知道什么是条码类型,也不知道该条码需要用在哪个行业。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几种常用的条码:一维条码(条形码)Code128码128码是一种长度可变、连续性的字母数字条码,可表示从ASCII0到ASCII127共128个字符。Code128码本身有三个字符集,A/B/C。你看到标有ABC的就是可以自己选择的字符集。没有标有ABC的则是由条码软件自动选择字符集。有关ABC三个字符集的区别,可以参考:Code128一维条码中A码、B码、C码的区别。Code39码Code39码是一种条码类型,可以编写大写字母(A到Z),数字(0到9)和少数特殊字符,如¥符号等。39码在哥哥额领域都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目前主要应用于工业品、商业资料及医院用的保健资料等。

Code93码Code93码与Code39码具有相同的字符集,但它的密度要比39码高,所以在面积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用93码代替39码。EAN13码EAN13码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一种条码,即通用商品条码,通用于全世界。我们在超市购买的商品上一般印的都是EAN13码。EAN8码EAN8码的左右资料编码规则跟EAN13码相同,EAN缩短码共8位数,包括国别码2位,产品代码5位及检查码1位。当包装面积小于120平方公分以下无法使用标准码时,可以申请使用缩短吗。GS1128码GS1128条码是UCC/EAN128条码的新名字,它只是code128的一个特殊子集。

GS1-128条码是EAN.UCC系统中唯一可用于表示附加信息的条码。可广泛用于非零售贸易项目、物流单元、资产、位置的标识等。ITF14码ITF14条码是一种连续型、定长、具有自校验功能,并且条、空都标识信息的双向条码。主要用于标识非零售的商品。以上就是常用条形码的介绍,条码打印软件不仅支持多种条形码的制作,而且制作出来的条形码识别率可达A级。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操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物条码管理,保证出版物条码质量,加快出版物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国注册并获准使用ISBN、ISSN、ISRC号的出版单位,必须办理和使用出版物条码。第三条出版物条码是由一组按EAN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出版物标识。出版物条码包括图书条码、期刊条码、音像制品条码和电子出版物条码。第四条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出版发行单位规范使用出版物条码,推广应用出版物条码技术。

第二章出版物条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第五条新闻出版署是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二)组织制修订、宣传、贯彻和实施出版物条码的有关标准;(三)组织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四)处理出版物条码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第六条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是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机构,在新闻出版署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出版物条码工作;(三)负责全国范围内出版物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出版物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四)开展与出版物条码技术有关的国内和国际交流与合作;(五)负责审批出版物条码申请单,并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出版物条码软片。第七条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出版物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协调和集中管理本地区的出版物条码工作;(三)负责审核和汇总本地区出版物条码申请单;为本地区出版单位发放条码;(四)负责本地区出版物条码质量检测、技术培训,提供出版物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出版物条码的制作和申办方法第八条为了切实达到出版管理的目的,确保出版物条码软片的制作质量,出版物条码软片统一由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制作。其它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此项业务。第九条北京地区中央级出版单位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的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地方分中心申办条码。第十条条码的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1.图书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出版社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出具的含有书号分配数量、书号起止号的证明信,经新闻出版署图书出版管理司核准后,到中国ISBN中心领取书号的顺序号、校验码,然后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当出版单位重印图书的价格与上一次印刷不同时,须申办带有附加码的条码。出版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2.期刊出版单位申办条码,须到中国ISSN中心办理ISSN号后,携带期刊登记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由新闻出版署音像和电子出版管理司核发电子出版物的批准文件、中国ISBN中心核发的ISBN号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条码申请单,按第九条的规定申办条码。4.音像出版单位申办条码,持中国ISRC中心分配的版号批准文件和条码申请单,到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申办条码。第十一条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到条码申请单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条码软片的制作。第十二条出版物条码软片的模块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GB12904。

第四章出版物条码的应用第十三条无条码的出版物或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条码的出版物不得上市销售。第十四条出版单位不得将一个条码在多种出版物上使用。出版单位对其相应出版物的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五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对出版物条码的颜色及印刷位置的标准和规定印刷出版物条码。第十六条印刷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出版物条码,不得随意缩小。如需使用缩小版的条码,应在申办条码时向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注明,由该中心制作缩小版的条码软片,以保证出版物条码的印刷质量。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出版单位的出版物条码。

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八、十三、十四和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0元罚款。第十九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二十条从事出版物条码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出版物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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